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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5 阅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实验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建大〔2022〕86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学科交叉、实验类型多样、创新实践性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 “研究院”)所属各分研究院,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实训场地及其所属设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涵盖跨学科融合实验、新型材料实验、智能检测实验等各类实验场景。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研究院—分院实验室—实验人员”三级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要求,实现实验室安全规范化、常态化、全周期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所有实验室、实验场地,以及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实训、参观、合作等活动的全体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校外合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覆盖实验活动全流程、实验室全区域、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

第五条 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强化危险源全周期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规范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落实常态化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全员参与、全程管控、全面覆盖的实验室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统筹部署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与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研究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安全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及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二)制定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四)负责实验室安全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安全设施、应急物资、防护用品的配备与更新;(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考核与奖惩,协调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配合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六)负责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危险源管控、废弃物处置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培训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第九条 各分院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学校及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实验室学科交叉、实验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和安全告知,签订安全承诺书,建立准入档案;(三)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生物试剂等)的安全管理,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台账和实验材料采购、领用、回收、处置台账;(四)定期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及时整改并上报;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应急物资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完好可用;(五)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开展安全学习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六)负责本实验室内务管理,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落实消防安全、水电安全、保密安全等各项要求;(七)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疏散、自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巡查、隐患上报、安全记录、培训辅助、应急物资管理等工作,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地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含教职工、学生、校外合作人员等)是实验室安全直接参与者和责任承担者,主要职责:(一)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实验材料和防护用品;(二)了解本实验室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应急物资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掌握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异常情况或违规操作行为,应立即停止实验,采取初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四)实验结束后,按规定清理实验场地,关闭水电、气、门窗等,妥善处置实验废弃物和剩余实验材料,做好实验记录;(五)校外合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与研究院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规定,服从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负责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实验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安全防控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对参与项目实验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落实安全告知义务,全程管控项目实验安全。

第十三条 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安全责任人、实验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考核、再准入”的原则,未经准入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严禁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一)准入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危险源特性及防控措施、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流程、急救技能等,结合研究院交叉学科特点,增加跨学科实验安全注意事项培训;(二)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学校及研究院组织的安全准入培训,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平台和研究院考核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三)校外合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提交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研究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加专项安全培训和考核,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方可进入实验室;(四)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每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者,暂停准入资格,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准入;(五)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档案,记录培训内容、考核结果、准入人员信息、安全承诺书等,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常态化、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一)研究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实验室安全培训,结合交叉学科实验特点,邀请安全专家、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内容涵盖危险化学品管理、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二)各实验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学习,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讲解实验室操作规程、安全隐患防控、应急处置案例等,针对实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开展专项培训;(三)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及研究院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如辐射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四)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安全讲座、案例分析、应急演练、安全海报、线上答题等多种方式,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考核结果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生物试剂、特种设备、强电强磁、激光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实验开展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报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前,严禁开展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不得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研究院批准,不得擅自拆装、改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必须接地良好,定期检查电线、插头、插座等是否老化、破损,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更换;(三)除实验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运行的,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四)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实验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的,必须向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看管,使用完毕后立即关闭;因违规使用明火电炉造成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实验室必须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实验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及时排查管路老化、堵塞、泄漏等隐患,防止发生漏水事故。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一)实验室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杜绝火灾隐患,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放置在明显、方便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移动、损坏或挪用;(二)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过期、损坏的,及时上报并更换;配合学校做好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更新工作;(三)保持实验室消防应急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堵塞出口;实验室门窗不得擅自封堵,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四)实验室人员必须了解本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参与消防应急演练,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五)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除实验必需且按规定存放外),严禁在实验室吸烟、使用明火(除批准的实验用途外),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及研究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腐蚀性、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二)危险化学品必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采购前,必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采购,并保留报批、审批记录;(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情况,实行“五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账物相符,存档备查;(四)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分类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柜存放;储存柜必须具备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晒、消除静电等防护设施,远离火源、电源和热源;(五)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按需领用,剩余化学品及时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做好标识,按学校规定及时送往指定收集点,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发生泄漏、中毒等事故。

第二十条 辐射与生物安全管理(一)涉及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辐射安全许可,配备辐射防护设施与监测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定期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人员剂量监测;(二)辐射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废弃物按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处置;(三)涉及生物试剂、生物样本、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按生物安全等级落实相应防护措施,规范菌(毒)种管理、实验操作、废弃物灭活处置,防止生物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强电强磁、激光与高温高压设备安全管理(一)强电、强磁场、激光、高温、高压等特殊设备须单独分区放置,设置隔离与警示,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二)操作人员须经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防护要求,做好运行记录;(三)定期开展设备检测、维护与安全评估,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三)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保养台账,及时排查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检修,检修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四)气体钢瓶必须分类存放,远离火源、热源,放置牢固,防止倾倒、碰撞,定期检查气瓶阀门、管路等是否泄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五)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一)研究院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为实验室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安装、使用场所,做好水电供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特点,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使用、维护、检修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检修情况等;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连续长时间工作的仪器设备,必须安排专人值班;(三)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工具等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严禁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及时清理废旧仪器设备和杂物,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时上报并检修,严禁使用故障仪器设备开展实验;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拆卸,必须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实施;(五)对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高压设备、高辐射设备、高速运动设备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必须加强管理,制定专项操作规程,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及时申请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六)自制、自研实验设备,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调试,经研究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一)实验室网络设备、数据存储设备须落实安全防护,定期更新系统与杀毒软件,做好数据备份;(二)严禁违规接入外网、私设网络设备,涉密数据与科研数据按保密规定管理,防止泄露、丢失。

第二十五条 安全值班与内务管理(一)建立实验室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当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要求,做好值班记录;(二)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私人物品;(三)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信息牌,明确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联系电话、危险源、防护措施等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四)实验室钥匙由专人负责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无关人员使用;研究院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让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开展娱乐活动等;(六)研究院根据实验工作性质,为实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手套、护目镜、口罩等),教育和督促实验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定期更换;(七)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结束实验,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等,妥善处置实验废弃物和剩余实验材料,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一)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须执行审批制度,作业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与监护措施;(二)作业现场须设监护人,落实防护、应急措施,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恢复安全状态。

第二十七条 对外安全管理实验室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合作研发等任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对校外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告知,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管控,确保实验安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转借校外人员使用。

第五章 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重视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废液、废渣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放射性废弃物、生物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 研究院为实验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换过期、损坏的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实验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实验人员,定期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与巡查机制,实行“日常自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检查记录和留痕:(一)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每日对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重点排查水电、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三)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重点实验项目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水电安全等关键环节,确保安全;(四)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责任落实、制度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准入、危险源管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仪器设备运行、水电消防安全、应急设施与物资、个人防护、废弃物处置、内务管理、值班值守、对外合作安全等。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相关实验室、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由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号;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实验活动,限期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安全隐患,对隐瞒、拖延上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举报与奖励机制,鼓励师生举报安全隐患与违规行为,对有效举报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打击报复的严肃处理。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研究院及各实验室须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触电、机械伤害、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明确组织机构、应急职责、处置流程、疏散路线、联络方式、应急物资清单等,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研究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综合应急演练,各实验室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修订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须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实验、切断危险源、组织人员疏散自救,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及研究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故须立即上报学校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事故报告须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处置过程中,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置后,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上报与归档。

第八章 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研究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实验室、科研团队和个人的年终业绩考核、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实验室安全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惩挂钩。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研究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违规操作、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扣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因违规操作、管理失职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验特点和学科交叉需求,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报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

二零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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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实验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建大〔2022〕86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学科交叉、实验类型多样、创新实践性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 “研究院”)所属各分研究院,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实训场地及其所属设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涵盖跨学科融合实验、新型材料实验、智能检测实验等各类实验场景。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研究院—分院实验室—实验人员”三级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要求,实现实验室安全规范化、常态化、全周期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所有实验室、实验场地,以及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实训、参观、合作等活动的全体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校外合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覆盖实验活动全流程、实验室全区域、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

第五条 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强化危险源全周期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规范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落实常态化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全员参与、全程管控、全面覆盖的实验室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统筹部署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与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研究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安全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及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二)制定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四)负责实验室安全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安全设施、应急物资、防护用品的配备与更新;(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考核与奖惩,协调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配合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六)负责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危险源管控、废弃物处置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培训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第九条 各分院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学校及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实验室学科交叉、实验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和安全告知,签订安全承诺书,建立准入档案;(三)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生物试剂等)的安全管理,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台账和实验材料采购、领用、回收、处置台账;(四)定期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及时整改并上报;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应急物资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完好可用;(五)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开展安全学习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六)负责本实验室内务管理,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落实消防安全、水电安全、保密安全等各项要求;(七)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疏散、自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巡查、隐患上报、安全记录、培训辅助、应急物资管理等工作,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地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含教职工、学生、校外合作人员等)是实验室安全直接参与者和责任承担者,主要职责:(一)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实验材料和防护用品;(二)了解本实验室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应急物资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掌握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异常情况或违规操作行为,应立即停止实验,采取初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四)实验结束后,按规定清理实验场地,关闭水电、气、门窗等,妥善处置实验废弃物和剩余实验材料,做好实验记录;(五)校外合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与研究院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规定,服从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负责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实验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安全防控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对参与项目实验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落实安全告知义务,全程管控项目实验安全。

第十三条 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安全责任人、实验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考核、再准入”的原则,未经准入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严禁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一)准入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危险源特性及防控措施、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流程、急救技能等,结合研究院交叉学科特点,增加跨学科实验安全注意事项培训;(二)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学校及研究院组织的安全准入培训,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平台和研究院考核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三)校外合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提交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研究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加专项安全培训和考核,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方可进入实验室;(四)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每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者,暂停准入资格,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准入;(五)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档案,记录培训内容、考核结果、准入人员信息、安全承诺书等,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常态化、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一)研究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实验室安全培训,结合交叉学科实验特点,邀请安全专家、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内容涵盖危险化学品管理、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二)各实验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学习,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讲解实验室操作规程、安全隐患防控、应急处置案例等,针对实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开展专项培训;(三)新入职教职工、新入学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及研究院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如辐射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四)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安全讲座、案例分析、应急演练、安全海报、线上答题等多种方式,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考核结果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生物试剂、特种设备、强电强磁、激光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实验开展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报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前,严禁开展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不得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研究院批准,不得擅自拆装、改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必须接地良好,定期检查电线、插头、插座等是否老化、破损,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更换;(三)除实验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运行的,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四)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实验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的,必须向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看管,使用完毕后立即关闭;因违规使用明火电炉造成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实验室必须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实验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及时排查管路老化、堵塞、泄漏等隐患,防止发生漏水事故。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一)实验室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杜绝火灾隐患,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放置在明显、方便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移动、损坏或挪用;(二)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过期、损坏的,及时上报并更换;配合学校做好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更新工作;(三)保持实验室消防应急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堵塞出口;实验室门窗不得擅自封堵,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四)实验室人员必须了解本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参与消防应急演练,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五)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除实验必需且按规定存放外),严禁在实验室吸烟、使用明火(除批准的实验用途外),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及研究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腐蚀性、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二)危险化学品必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采购前,必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采购,并保留报批、审批记录;(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情况,实行“五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账物相符,存档备查;(四)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分类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柜存放;储存柜必须具备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晒、消除静电等防护设施,远离火源、电源和热源;(五)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按需领用,剩余化学品及时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做好标识,按学校规定及时送往指定收集点,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发生泄漏、中毒等事故。

第二十条 辐射与生物安全管理(一)涉及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辐射安全许可,配备辐射防护设施与监测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定期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人员剂量监测;(二)辐射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废弃物按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处置;(三)涉及生物试剂、生物样本、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按生物安全等级落实相应防护措施,规范菌(毒)种管理、实验操作、废弃物灭活处置,防止生物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强电强磁、激光与高温高压设备安全管理(一)强电、强磁场、激光、高温、高压等特殊设备须单独分区放置,设置隔离与警示,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二)操作人员须经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防护要求,做好运行记录;(三)定期开展设备检测、维护与安全评估,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三)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保养台账,及时排查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检修,检修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四)气体钢瓶必须分类存放,远离火源、热源,放置牢固,防止倾倒、碰撞,定期检查气瓶阀门、管路等是否泄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五)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一)研究院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为实验室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安装、使用场所,做好水电供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特点,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使用、维护、检修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检修情况等;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连续长时间工作的仪器设备,必须安排专人值班;(三)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工具等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严禁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及时清理废旧仪器设备和杂物,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时上报并检修,严禁使用故障仪器设备开展实验;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拆卸,必须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实施;(五)对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高压设备、高辐射设备、高速运动设备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必须加强管理,制定专项操作规程,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及时申请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六)自制、自研实验设备,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调试,经研究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一)实验室网络设备、数据存储设备须落实安全防护,定期更新系统与杀毒软件,做好数据备份;(二)严禁违规接入外网、私设网络设备,涉密数据与科研数据按保密规定管理,防止泄露、丢失。

第二十五条 安全值班与内务管理(一)建立实验室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当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要求,做好值班记录;(二)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私人物品;(三)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信息牌,明确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联系电话、危险源、防护措施等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四)实验室钥匙由专人负责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无关人员使用;研究院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让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开展娱乐活动等;(六)研究院根据实验工作性质,为实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手套、护目镜、口罩等),教育和督促实验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定期更换;(七)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结束实验,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等,妥善处置实验废弃物和剩余实验材料,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一)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须执行审批制度,作业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与监护措施;(二)作业现场须设监护人,落实防护、应急措施,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恢复安全状态。

第二十七条 对外安全管理实验室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合作研发等任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对校外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告知,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管控,确保实验安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转借校外人员使用。

第五章 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重视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废液、废渣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放射性废弃物、生物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 研究院为实验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换过期、损坏的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实验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实验人员,定期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与巡查机制,实行“日常自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检查记录和留痕:(一)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每日对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重点排查水电、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三)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重点实验项目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水电安全等关键环节,确保安全;(四)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责任落实、制度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准入、危险源管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仪器设备运行、水电消防安全、应急设施与物资、个人防护、废弃物处置、内务管理、值班值守、对外合作安全等。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相关实验室、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由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号;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实验活动,限期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安全隐患,对隐瞒、拖延上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举报与奖励机制,鼓励师生举报安全隐患与违规行为,对有效举报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打击报复的严肃处理。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研究院及各实验室须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触电、机械伤害、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明确组织机构、应急职责、处置流程、疏散路线、联络方式、应急物资清单等,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研究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综合应急演练,各实验室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修订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须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实验、切断危险源、组织人员疏散自救,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及研究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故须立即上报学校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事故报告须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处置过程中,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置后,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上报与归档。

第八章 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研究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实验室、科研团队和个人的年终业绩考核、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实验室安全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惩挂钩。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研究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违规操作、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扣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因违规操作、管理失职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验特点和学科交叉需求,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报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叉创新研究院

二零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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